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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5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马各琴与刘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各琴,刘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5执349号申请执行人马各琴。被执行人刘洪。申请执行人马各琴与被执行人刘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0625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洪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各琴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洪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625执3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马各琴发现被执行人刘洪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缪文旭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陈世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