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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朱其君与潘才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其君,潘才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1199号原告:朱其君,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北区。被告:潘才彬,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原告朱其君诉被告潘才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朱其君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其君自愿提出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其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朱其君负担。审 判 长  郑宪尚人民陪审员  梁 映人民陪审员  罗 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