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朱其君与潘才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其君,潘才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1199号原告:朱其君,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北区。被告:潘才彬,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原告朱其君诉被告潘才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朱其君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其君自愿提出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其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朱其君负担。审 判 长 郑宪尚人民陪审员 梁 映人民陪审员 罗 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