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2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林淑清与潘雪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淑清,潘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2497号申请执行人林淑清,女,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潘雪,女,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4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雪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潘雪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凌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