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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金某与孙某某、江西大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大华燃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孙某某,江西大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大华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794号申请执行人金某,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5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兰溪人,住兰溪市。被执行人江西大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奉新县。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奉新县。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奉新县大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奉新县。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金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江西大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大华燃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赣0983民初178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某某、江西大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大华燃气有限公司人民币856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南相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雪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