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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田卫领与王开颜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卫领,王开颜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2627号原告田卫领,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开颜,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星,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卫领诉被告王开颜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卫领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卫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卫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田卫领负担。审 判 长  杨珍献审 判 员  朱文玉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智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