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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3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萧县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红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县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红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053号原告:萧县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397844331P。法定代表人:祁振,职务总经理。被告:郑红权,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萧县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红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萧县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红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县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欧阳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