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9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山东颖慧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宁阳县丰源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颖慧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阳县丰源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宁阳县金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马锦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9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颖慧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宇路750号12号楼4单元二楼。法定代表人:赵慧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艾东,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阳县丰源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宁阳县。法定代表人:马锦桐,总经理。被执行人:宁阳县金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宁阳县。法定代表人:马锦铜,总经理。被执行人:马锦桐,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颖慧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249836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宁阳县丰源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在宁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分红款37497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山东颖慧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账户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钊审 判 员 贾承建代理审判员 台春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德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