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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5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苏州市永旭精密五金制品厂与苏州一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永旭精密五金制品厂,苏州一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5657号原告:苏州市永旭精密五金制品厂,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张庄工业园东路*号。投资人:袁朝仁。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志栋,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骁,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一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扬贤路2号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叶宁。原告苏州市永旭精密五金制品厂与被告苏州一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永旭精密五金制品厂撤诉。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计3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蓓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