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2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林仁炳与彭再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仁炳,彭再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1995号原告:林仁炳,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世腾,龙岩市新罗区长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再升,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林仁炳与被告彭再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仁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世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再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仁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彭再升归还林仁炳借款本金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8日,彭再升以做生意周转由为向林仁炳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在约定还款的时间到期后,经林仁炳多次催讨,彭再升于2014年10月15日写下保证书一份,保证于2014年12月8日还清欠款。但保证期间届满,彭再升仍未归还借款本金。彭再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8日,彭再升向林仁炳借款20000元,林仁炳将20000元借款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给彭再升。彭再升向林仁炳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彭再升向林仁炳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借款到期后,彭再升未能按约归还借款,经林仁炳催要,彭再升于2014年10月15日向林仁炳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于2014年12月8日向林仁炳还清借款。但彭再升出具保证书后,亦未能按保证书上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为此,林仁炳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林仁炳与彭再升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应受法律保护。彭再升未按约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限期予以偿还。现林仁炳要求彭再升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彭再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彭再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林仁炳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彭再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志  斌人民陪审员 张  超  业人民陪审员 邓  生  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汤芹娟(代)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书履行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