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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卢海霞与折光亮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2016)内0623财保34号申请人卢海霞,女,汉族,1975年12月14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折光亮,男,汉族,1966年1月19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卢海霞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称,2015年4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4.25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有关此事有被申请人所立借条一支予以证实,后经申请人多次索要未果。鉴于上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贵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折光亮在鄂托克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账号为×××)予以冻结。申请人卢海霞就上述请求事项,自愿用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支行的账户(账号为×××)为此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申请人折光亮在鄂托克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账号为×××)予以冻结,冻结方式为部分冻结,冻结金额为42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16年8月23日至2017年8月22日);2、对申请人卢海霞提供抵押担保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支行的账户(账号为×××)予以冻结;冻结方式为部分冻结,冻结金额为42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16年8月23日至2017年8月22日);保全标的42500元,应交纳保全费445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潘美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解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