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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2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7

案件名称

张泽智信用卡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泽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2586号罪犯张泽智,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黔法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泽智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追缴赃款8486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6年8月9日以罪犯张泽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泽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但鉴于其被判处的罚金未缴纳,赃款未退,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泽智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山中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舒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