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松原市万隆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与松原市规划局规划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万隆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松原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702行初32号原告松原市万隆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德勇。被告松原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孙世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万隆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诉被告松原市规划局规划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松原市万隆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以本案需要调取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松原市万隆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万隆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赵志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毕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