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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5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孙秀维与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维,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艺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5329号原告:孙秀维。被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186号2-12幢法定代表人:陈德军。第三人:深圳市新艺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第十工业区2栋9楼B区法定代表人:张元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维诉被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新艺田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秀维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秀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维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319元由原告孙秀维承担。审判员  胡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