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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刑更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罪犯唐鑫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1551号罪犯唐鑫,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在���川省川中监狱四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2日作出了(2004)成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鑫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鑫未提出上诉。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7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141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本院于2009年4月30日以(2009)南中法刑执字第7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于2011年8月23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14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于2013年8月23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6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于2015年4月8日以(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9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执行机关川中监狱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8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鑫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累计获得定量考核积分101.4分,月平均6.76分。2015年3月9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19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唐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