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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秀评、黄某与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西塘社区第三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评,黄某,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西塘社区第三居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2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评,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申请执行人黄某。法定代理人张秀评,系原告黄某之母。被执行人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西塘社区第三居民小组,住所地福��省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西塘社区土楼里。诉讼代表人张银厦,组长。原告张秀评、黄某与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西塘社区第三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闽0212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西塘社区第三居民小组以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西塘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名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西塘社区第三居民小组以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西塘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人民币12176.2元为限(其中本案标的12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46.2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8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甲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惠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