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执字第9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丁学甫诉马辉、吴艳、马颢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学甫,马辉,吴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921-2号申请执行人丁学甫,男,1965年6月3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马辉,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吴艳,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执行人 马颢原,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辉、吴艳、马颢原偿还申请执行人丁学甫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75元,执行费66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辉、吴艳、马颢原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马学升审判员王晓波审判员毛继保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田林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