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民辖终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东莞市塘厦金泰模具加工厂与东莞英特科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英特科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英特科公司),东莞市塘厦金泰模具加工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辖终9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英特科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英特科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李者旺。委托代理人:XX明,广东乐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雅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塘厦金泰模具加工厂(下称金泰模具厂),住所地:东莞市。经营者:丘立明。委托代理人:陈志,广东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懿靖,广东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英特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泰模具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2673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英特科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口头约定了本案如发生纠纷则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不应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2016)粤1973民初2673号之三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金泰模具厂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加工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主张本案双方曾经口头约定“本案双方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对该主张不予确认,上诉人亦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原审认定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正确,理由已作详细陈述,本院不再赘述,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国鹏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李达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淑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