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4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04执901号许某某、贺某:你(单位)与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