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小军与被申请人马勇川因民间借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小军,马勇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财保27号申请人:刘小军,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申请人:马勇川,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人刘小军与被申请人马勇川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刘小军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勇川价值7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刘小军已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小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马勇川价值7万元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马勇川7万元的银行存款、到期收益及债权、股份。二、查封申请人刘小军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川XQ2x**)。申请人刘小军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