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执恢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辽源市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康雅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秀福,王首信,宋国军,齐亚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恢114号(2016)吉0402恢114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辽源市龙山区志成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秀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王首信,辽源市龙山区。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宋国军,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齐亚琳,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申请人辽源市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雅珍、张强、XX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源市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现尚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办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402恢1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金晏平审判员 朱春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