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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郑裕海、郑建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裕海,郑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319号申请执行人郑裕海,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建设,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郑裕海与郑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4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裕海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郑建设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建设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郑裕海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郑建设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3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新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