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1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1550李某、孙某与姚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孙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155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7年12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邳州市。被执行人姚某,男,1982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执行李某、孙某与姚某继承纠纷一案中,本案标的为对位于邳州市运河街道惠民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地产转移过户登记,经调查,上述房地产系经济适用房,目前房产及土地部门对本案房地产暂不具备办证及转移登记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 双执行员 孙光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伟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