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潘尚柏与被告唐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尚柏,唐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3民初2005号原告:潘尚柏,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唐仁军,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潘尚柏与被告唐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尚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仁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尚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8日,被告唐仁军向原告借款24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借款本息至今未偿还。原告为了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拟证实被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原告借款24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约定借款期限半年。被告唐仁军未予答辨,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8日,被告唐仁军向原告潘尚柏借款24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半年。原告潘尚柏向被告唐仁军给付了借款。被告唐仁军向原告潘尚柏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因而酿成纠纷。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唐仁军向原告潘尚柏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仁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潘尚柏借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偿付完毕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唐仁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翠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依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