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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恢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卫发与毛术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发,毛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恢530号申请执行人张卫发。被执行人毛术辉。申请执行人张卫发与被执行人毛术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505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诸城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王金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