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恢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卫发与毛术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发,毛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恢530号申请执行人张卫发。被执行人毛术辉。申请执行人张卫发与被执行人毛术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505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诸城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王金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