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3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戴某与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3003号原告:戴某。被告: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戴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戴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冰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