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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3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戴某与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3003号原告:戴某。被告: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戴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戴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冰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