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2675号原告曾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秦义荣,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承担。审判员 肖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