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3091号原告:张某某,1965年3月27日生,住平泉县。被告:杜某某,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瑞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铭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