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执字第014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苏州高新区通惠钢管租赁站与罗金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高新区通惠钢管租赁站,罗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143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通惠钢管租赁站。经营者陆卫明。被执行人罗金华。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通惠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罗金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虎民初字第005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罗金华支付原告苏州高新区通惠钢管租赁站租金440000元,于2015年7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5年10月20日前支付80000元,余款340000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该款直接打入原告指定账户。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方式付款,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8016元,减半收取4008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778元,由被告负担,于2016年1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嗣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440778元,执行费6512元,共计44729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账户后,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14509.31元,扣除本案执行费6512元,实际执行到位7997.31元;本院向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盐城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后,依法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EXXX**的蒙迪欧型号的小型汽车;本院向苏州高新区房产交易管理中心、盐城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罗金华名下登记的位于盐城市的房产两处;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嗣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称已跟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上述查封房产暂不进行处置,并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人民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已达成和解,因该和解约定的履行期限过长,致本院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民初字第00501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嵇建平审 判 员 孙榕宁代理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辛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