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1行审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姜珍珠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姜珍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1021行审125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峰,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执行人姜珍珠。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姜珍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5)22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5)22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姜珍珠于2015年9月起,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本组土地建住房,至调查时,已建成主房四间、厦房三间、楼梯一间一层主体,经2015年10月21日现场勘测,占用耕地407.44平方米(0.61亩)。经核实该建房地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1、限姜珍珠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407.44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姜珍珠未经批准占用土地407.44平方米建住宅,处行为罚款每平方米30元,计处罚款12223.2元。该处罚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姜珍珠在法定期限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生效后也未自动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5)22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姜珍珠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5)22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拆除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梦琳代理审判员 柳 佳人民陪审员 杨玉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屈万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