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民终2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婷与钟元乐、陈飞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元乐,黄婷,陈飞燕,陈飞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民终2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元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婷,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武冈市。委托代理人:丰收,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灏林,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陈飞燕,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钦州。原审被告:陈飞园,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钦州。上诉人钟元乐因与被上诉人黄婷,原审被告陈飞燕、陈飞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元乐以与被上诉人黄婷及原审被告陈飞燕、陈飞园达成和解为由,在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钟元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法定不准撤诉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元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钟元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詹 洁审 判 员 孙 志代理审判员 马 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晓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