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昊源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绵阳市坤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昊源建筑设备租赁站,绵阳市坤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442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昊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浸水社区第二居民小组。被执行人绵阳市坤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小浮桥街9号,组织机构代码:72746753-3。绵阳市涪城区昊源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绵阳市坤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绵阳市坤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