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与李光智、李奇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李光智,李奇身,XX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仲大涛,任行长。代理人:杨新华,邓州市××职工。被执行人:李光智,男,生于1964年4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李奇身,男,生于1982年7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XX飞,男,生于1983年6月14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申请执行李光智、李奇身、XX飞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经查询金融机构无存款;房管部门无房产;车管部门无车辆,且被执行人李光智、李奇身、XX飞长期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邓法民三金初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