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7101行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朱建玲与白银市房地产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玲,白银市房地产管理局,赵新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7101行初301号原告朱建玲,女,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被告白银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万盛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爱,该局局长。第三人赵新升,男,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原告朱建玲诉被告白银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赵新升房屋行政变更登记一案,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已经立案。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暂行办法》、《全省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分工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汤玉生代理审判员 余树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