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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2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李飞与李志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李志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2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李飞,女,生于1988年1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李志述,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12日,住宣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22民初327号民事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志述应偿还申请人李飞借款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和本案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志述之妻张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李志述之妻张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予以冻结5100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克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