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民辖终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童超齐与陈旭雪、陈军伟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旭雪,陈军伟,童超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7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旭雪。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军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超齐。上诉人陈旭雪、陈军伟因与被上诉人童超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永康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4民初4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陈旭雪、陈军伟上诉称:本案上诉人杜金芳的经常居住地在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案应由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民间借贷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贡市自流井区为其经常居住地,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