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30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永新县民政局与贺华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新县民政局,贺华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961号原告:永新县民政局。负责人:龙继东,该局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30014844431U。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寿,该局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新华,该局法律顾问,一般代理。被告:贺华英。原告永新县民政局与被告贺华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永新县民政局于同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新县民政局以被告贺华英同意在2016年8月30日前交回租赁店面给原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新县民政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永新县民政局负担。审判员 龙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