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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7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洪毫强、王剑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洪毫强,王剑君,陈亚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7461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开发大道****号。主要负责人:余万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鼎,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红,该支行员工。被告:洪毫强。被告:王剑君。被告:陈亚南。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被告洪亳强、王剑君、陈亚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43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李 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