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执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四川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都江堰市中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都江堰市中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1404号申请人四川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陶京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都江堰市中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敬杰,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都江堰市中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民终字第64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与(2016)川0181执1302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相同,应当并入该案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6)川0181执1404号案件并入(2016)川0181执1302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6)川0181执140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光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文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