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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1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明铄与王守昆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铄,王守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明铄,男,2008年6月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守昆,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王明铄与王守昆抚养费纠纷一案的(2016)鲁0103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03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