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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4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风云谷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尚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风云谷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尚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520号申请人风云谷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二号吉佳招待所108室。法定代表人孙志伟,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尚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29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罗振宇,执行董事。风云谷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尚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50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北京尚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年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罗振宇变更为孙志伟;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风云谷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权利人风云谷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风云谷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表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风云谷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2016)京0106民初50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风云谷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2016)京0106民初50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郝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