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执52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振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张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52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聂国庆,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振江,男,住安阳市汤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执524号之六裁定书,于2016年0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振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振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振江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987.1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