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2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廖林英与刘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林英,刘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701号原告:廖林英,女。被告:刘熙,男。原告廖林英与被告刘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廖林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林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廖林英负担。审 判 长 王国勇人民陪审员 区俊红人民陪审员 曾敬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芷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