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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廖林英与刘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林英,刘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701号原告:廖林英,女。被告:刘熙,男。原告廖林英与被告刘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廖林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林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廖林英负担。审 判 长  王国勇人民陪审员  区俊红人民陪审员  曾敬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芷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