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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3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何凤航公证债权文书2016执310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何凤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1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钟志刚。被执行人:何凤航,住广州市白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广花都第9681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何凤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公证处作出的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何凤航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金港南一路8号一区6栋304房。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文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嘉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