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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3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雷与朱军、吉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大地保险公司辽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雷,吉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朱军,中国大地保险公司辽源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民初666号原告:王雷,男,现住辽源市。被告:吉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凯,该公司法人。被告:朱军,现住龙山区。被告:中国大地保险公司辽源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雷诉被告吉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朱军、中国大地保险公司辽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 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