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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6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林孟敏与王建洪、陈慧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孟敏,王建洪,陈慧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6377号申请人:林孟敏,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燕燕,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建洪,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申请人:陈慧芬,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申请人林孟敏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王建洪、陈慧芬名下银行存款14671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林孟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建洪、陈慧芬银行存款14671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254元,由申请人林孟敏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占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朝旭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