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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民初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崔保成诉方卫华、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保成,方卫华,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民初字第2305号原告崔保成,男,汉族,42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委托代理人张世杰,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乌审旗分所。被告方卫华,男,汉族,45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河南省荆州市沙市区。法定代表人熊衍平。本院受理原告崔保成诉被告方卫华、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保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崔保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保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9320元由原告崔保成承担。审 判 长  高 健代理审判员  张文旭人民陪审员  苏 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郃春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