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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白裴录与太原市迎泽区文庙街道办事处、太原玉成德运建筑工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裴录,白裴录与被告太原市迎泽区文庙街道办事处,太原市迎泽区文庙街道办事处,太原玉成德运建筑工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民初1363号原告:白裴录,男,195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马庄村(拆迁过渡房)。委托代理人:刘挥,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迎泽区文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文庙巷21号。法定代表人:周靖华,主任。委托代理人:冯芝钢,山西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玉成德运建筑工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北路100号院85幢2层3号。法定代表人:张玉成,经理。原告白裴录与被告太原市迎泽区文庙街道办事处,太原玉成德运建筑工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白裴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太原市迎泽区文庙街道办事处给付原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23.56元、提前搬迁奖金2万元、及从2013年9月至今的延期给付赔偿金2万元。被告太原玉成德运建筑工程拆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从1955年11月4日起居住于幸福巷南二条32号的住宅内。2013年8月20日由被告太原文庙街道办事处拆迁该房屋,该楼房共三层总面积443.12平方米。被告总面积中给原告的其他家庭成员安置面积为376平米,剩余的67.12平米的为货币补偿面积。该376平米房屋按住面积共分为5套楼房,其中79.5平米的4套,由原告本人回迁一套。按照国家政策和所制定的”每平方米为5千元的货币补偿金和提前从拆迁房内搬出每一套回迁房屋奖励2万元”的办法,在2013年9月给付原告33.56万元货币补偿金,给付原告及家人共计10万元搬迁奖金,而被告只给付了原告2万元提前搬迁资金,被告太原市文庙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委托太原市玉成德运建筑工程拆迁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承诺书”后,只支付原告10万元。,原告于2015年7月6日提起行政诉讼后经劝解撤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再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故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裴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千四百三十四元,原告白裴录已预缴,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雅丽人民陪审员  张桂云人民陪审员  李熙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