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4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郎一君诉被告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一君,袁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4111号原告:郎一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继平,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车兆基,陕西润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郎一君诉被告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郎一君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一君撤回起诉。诉讼费23120元减半收取为11560元,由原告郎一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朱 璘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寇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