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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4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郎一君诉被告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一君,袁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4111号原告:郎一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继平,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车兆基,陕西润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郎一君诉被告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郎一君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一君撤回起诉。诉讼费23120元减半收取为11560元,由原告郎一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朱 璘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寇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