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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5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陆虎远与戚高军、沭阳远大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虎远,戚高军,沭阳远大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5403号原告陆虎远。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富山,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戚高军。被告沭阳远大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元波,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虎远诉被告戚高军、沭阳远大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虎远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玉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