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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民终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邓洪与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荆北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洪,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荆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民终78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邓洪。委托代理人:黄齐公、胡冰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荆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凤军,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常柳,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洪因与被上诉人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荆北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洪于1988年向原江陵县荆州镇荆北村征宅基地建房,于同年10月31日缴纳土地费1500元。1989年6月9日,原江陵县土地管理局向邓洪核发土地使用证,1989年2月18日,原江陵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为其出具江城建许字(89)第53号建筑许可证。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荆北村村民委员会在一审法庭辩论中陈述,“其于1993年将涉案土地分配给他人建房是合法有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邓洪不具备购买农村宅基地的条件。”一审对该宅基地流转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1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殷 芳审 判 员  陈红芳代理审判员  潘川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覃小飞 更多数据: